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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殘疾與建築環境

肢體殘疾的種類

  1. 四肢癱瘓 (頸部的脊椎神經嚴重受損,引致軀幹及四肢喪失運動功能及感覺。)

  2. 下肢癱瘓 (胸段或腰部的脊椎神經嚴重受損,下半身或雙腳因此出現不同程度的運動功能及感覺障礙。)

  3. 半身不遂 (中風病人的一邊腦部血液循環受阻,導致對側的另一邊身體變成癱瘓。)

  4. 斷肢 (疾病或意外皆可引致斷肢。)

  5. 關節僵硬 (手指、腕、肘、膝、踝或其他身體關節梗硬。)

肢體殘疾人士的輔助器材

  1. 義肢 (如假腳或假手)

  2. 助行器具 (如拐杖、助行架)

  3. 升降裝置可協助嚴重傷殘人士從床移過輪椅。

  4. 輪椅 (手動及電動輪椅,還有配備特別裝置的輪椅。)

門口的處理

  1. 門口淨闊度須不少於800毫米,輪椅者不能進入太窄的門口。

  2. 門檻高度不應超過20毫米,否則對輪椅者造成障礙。

  3. 加建斜道或填平低陷的地方,可消除入口高低的障礙。

把手的處理

  1. 開門的那邊門不能離牆角太近 ,必須與牆或傢俬保持最少330毫米的距離。

  2. 摺門及滑道門較節省空間及容易使用。

  3. 轉棍型及橫放的把手較方便拉動。

廁所及浴室內部的處理

  1. 牆上應設有扶手,方便輪椅轉移至坐廁。 摺合式的扶手可於不用時收起,節省空間。

  2. 洗手盆最好設在坐廁旁,方便殘疾人如廁後洗手,才轉移回輪椅上。

  3. 洗手盆龍頭應方便殘疾人士使用,如感應式或橫撥扞式。

  4. 有花灑設備的地方應設有沐浴座位,另加扶手。

  5. 浴室座必須放在方便輪椅者越過的地方。

  6. 沐浴間應盡量避免門檻,當使用有轆的沐浴椅時,就不應設有門檻。

設施高度的處理

  1. 洗手盆的高度對於使用拐杖及輪椅的人有同的標準,折衷高度大約是800毫米。

  2. 插蘇及電掣的理想高度應在500毫米至1米之間。

室外環境的處理

  1. 梯級對於輪椅人士是明顯的障礙。

  2. 斜道不能太斜,理想斜度不應大於 1 : 12。 理想闊度為1200毫米,長度不應長過10米。長斜道須用平台分隔。

  3. 路口應該設下斜路緣,並須設足夠可見及可觸的警示。

樓梯的處理

  1. 長梯應設平台分隔。

  2. 梯級踏板闊度和豎板高度分別不得少於225毫米和175毫米。

  3. 梯級邊緣應避免設有凸邊,有切角的梯邊較易使用。

走廊的處理

  1. 走廊闊度應方便使用輪椅或拐杖的人士通過,闊度不應少於1050毫米 。

  2. 輪椅轉動所需空間不應少於1500毫米乘以1500 毫米。 電動輪椅需要更大的轉動空間。

  3. 彎角及離盡頭處3500毫米以內的地方,須有一個不少於1500毫米乘以1500毫米的空間,方便輪椅轉動。

升降機的處理

  1. 機門闊度不應少於850 毫米。

  2. 機廂內部尺寸最少為1100毫米闊乘以1200毫米深。 若超過3部升降機,其中應有最少1部升降機廂的內部尺寸則為1400 毫米闊乘以1500毫米深。

  3. 機門關閉不應過速,如有阻礙物 (如輪椅) 在機門之間,升降機應可自動探察及保持機門於開啟狀態。

供肢體殘疾人士使用的其他設施

  1. 安裝較低的自動櫃員機

  2. 專用停車位

  3. 扶手

  4. 電腦輔助器材及

  5. 指示、標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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